(2017)黔0527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忠贵与王美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贵,王美菊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2439号原告:陈忠贵,男,1986年10月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王美菊,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陈忠贵与被告王美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陈忠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贵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忠贵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珍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