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7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淑宁与安阳军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淑宁,安阳军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334号原告丁淑宁,男,1977年9月18日生。被告安阳军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淑宁与被告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淑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淑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淑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丁淑宁负担。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