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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5951韩万宝与凡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万宝,凡园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951号原告:韩万宝,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凡园林,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万宝与被告凡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万宝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万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万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万宝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