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8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1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王安,籍玉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996号原告:李×1,男,2015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法定代理人:李×2,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法定代理人:王×,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安,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籍玉华,女,1962年9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李×1与被告王安、籍玉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1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李×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建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卫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