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庆声、李成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庆声,李成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谢庆声,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桂区。被执行人:李成昆,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桂区。申请人谢庆声与被执行人李成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4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成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庆声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成昆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