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薛志豪与徐志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豪,徐志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539号原告薛志豪,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徐志勇,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志豪诉被告徐志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志豪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