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忠良与梁山县黄河河务局、刘庆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忠良,梁山县黄河河务局,刘庆胜,国际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5040号原告:于忠良,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被告:梁山县黄河河务局,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8号。被告:刘庆胜,男,成年,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国际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于忠良与被告梁山县黄河河务局、刘庆胜、国际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忠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忠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于忠良负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