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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忠良与梁山县黄河河务局、刘庆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忠良,梁山县黄河河务局,刘庆胜,国际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5040号原告:于忠良,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被告:梁山县黄河河务局,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8号。被告:刘庆胜,男,成年,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国际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于忠良与被告梁山县黄河河务局、刘庆胜、国际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忠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忠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于忠良负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