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运德与黄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287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对原告江运德与被告黄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桂142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2017)桂142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顺数第3行: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志勇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志勇负担。”审 判 长 蒙建锋审 判 员 农伟东人民陪审员 甘嘉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怡滢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