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省尧与戴云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省尧,戴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李省尧,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戴云华,地址双峰县。申请执行人李省尧与被执行人戴云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云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省尧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戴云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戴云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戴云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省尧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戴云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省尧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