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磊、XX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磊,XX,魏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179号申请人:赵磊,男,200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磁县人。法定代理人:赵某,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磁县人。被申请人:XX,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磁县人。被申请人:魏霄芳,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磁县人。申请人赵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驾驶魏霄芳所有的停放于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牌照号为冀D×××××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提供现金1万元为此次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驾驶魏霄芳所有的停放于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牌照号为冀D×××××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俎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