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陈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971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简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文,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申请执行陈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4208.94元及利息,执行费为71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宇航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