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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祁解放与山西万晶源经贸有限公司、魏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解放,山西万晶源经贸有限公司,魏慧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6262号原告:祁解放,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高腾,山东王宁(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万晶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法定代表人:李建民,经理。被告:魏慧军,住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负责人:李景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鹏鸣,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解放与被告山西万晶源经贸有限公司、魏慧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祁解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万晶源经贸有限公司、魏慧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解放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解放撤回对被告山西万晶源经贸有限公司、魏慧军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慧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