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寿礼、赵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礼,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王寿礼,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赵敏,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偿还代偿款128671元、案件受理费2951元、执行费1874元。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7月19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汝伟审 判 员 崔树国审 判 员 郝同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庆龙书 记 员 周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