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贾亚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702号之一刑事审判庭移交贾亚峰罚金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审结,该案(2016)豫052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贾亚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贾亚峰橙色小天才手表一个。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英审判员 高凤河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