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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5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雪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864号被执行人:周雪锋,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周雪锋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周雪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周雪锋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单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根据业务庭移交,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向常熟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市××幢的房产信息,但上述房产设置有抵押,且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执字第306号案件首封,本案无权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0000元及退赔赃款。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书涉罚金、退赔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鑫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