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登山、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登山,刘伟,临沂西曼纳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徐登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西曼纳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登山与被执行人刘伟、临沂西曼纳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17)鲁1321执恢44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