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林与徐培文、叶春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徐培文,叶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85年6月9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徐培文,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叶春武,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徐培文、叶春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7713号民事调解已于2016年11月29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2337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50.55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四间位于楚门镇××号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要求处理该房产。经本院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现未果。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36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