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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歧顺、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新园社区居委会北三里居民小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歧顺,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新园社区居委会北三里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唐歧顺,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新园社区居委会北三里居民小组。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5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季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