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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任岳萍与柯才强、阮文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岳萍,柯才强,阮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任岳萍,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柯才强,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阮文清,女,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柯才强之妻。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02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岳萍与被执行人柯才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