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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先强与李圣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先强,李圣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947号原告:廖先强,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李圣曦,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廖先强与被告李圣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廖先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先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先强负担。审 判 长  叶 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人民陪审员  曾美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辰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