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先强与李圣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先强,李圣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947号原告:廖先强,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李圣曦,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廖先强与被告李圣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廖先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先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先强负担。审 判 长 叶 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人民陪审员 曾美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辰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