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蒋考林与蒋考龙、蒋考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考林,蒋考龙,蒋考平,蒋考文,蒋有军,蒋有文,蒋有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3182号原告:蒋考林,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婵,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奋强,系蒋考林丈夫。被告:蒋考龙,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东新区,诉讼代理人:田良丰,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考平,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东新区,被告:蒋考文,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东新区。被告:蒋有军,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东新区,被告:蒋有文,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东新区,被告:蒋有全,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东新区,原告蒋考林诉被告蒋考龙、蒋考平、蒋考文、蒋有军、蒋有文、蒋有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曰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被告蒋考龙、蒋考平、蒋考文、蒋有军、蒋有文、蒋有全与原告蒋考林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蒋考龙返还位于玉东新区名山街道石棠社区22组D区6栋11号属于原告蒋考林的80平方米回建地给原告蒋考林;3、判令被告蒋考龙返还位于玉东新区名山街道石棠社区22组属于原告份额的2份(实方约10.6平方米)第三产业用地给原告蒋考林。4、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母亲梁月英于2010年5月14日因病去世,2012年9月12日原告与六被告签订协议,对石棠社区22组补偿给梁月英名下第三产业用地按6份进行均等分割,因被告蒋考龙违约,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考林与被告蒋考龙、蒋考平、蒋考文、蒋有军、蒋有文、蒋有全签订的《协议书》,是对梁月英的遗产进行分割,而双方因梁月英遗产分割问题,己经法院处理,且原告蒋考林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现原告蒋考林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考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