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海煜、王淑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煜,王淑琴,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异54号申请人王海煜。申请执行人王淑琴。被执行人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淑琴与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海煜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2016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淑琴与申请人王海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淑琴因借申请人王海煜xxx元及利息,本息到期未能偿还,王淑琴将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王海煜。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海煜与申请执行人王淑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已通知债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王海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蒋桂刚审判员 邱锡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