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南海区云尚休闲娱乐会所、梁四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南海区云尚休闲娱乐会所,梁四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174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雄,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云尚休闲娱乐会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沿江北路1号富弘广场五层001及六层00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97。投资人:梁四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辉,广东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四清,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云尚休闲娱乐会所(简称云尚会所)、梁四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雄及被告云尚会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四清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候鸟》;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000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含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取证人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某等),合计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其所有诉讼请求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10张光碟,收录了《候鸟》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公司)对上述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原告与华谊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华谊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被告云尚会所辩称,1、原告的保全公证违反了公证程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规定,虽然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但公证处与原告住所地并非同一个区,其出具的公证书并无效力,无法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云尚会所不应承担责任;2、即使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侵权,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也明显过高。被告梁四清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原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云尚会所企业信息资料和投资人梁四清身份证复印件、《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正版DVD光碟及相应的封面、封底和歌曲目录、三份《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48号、(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565号、(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927号]以及公证费发票、取证消费收据、取证人员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两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被告梁四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云尚会所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核对原件,本院对原告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待后论证。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DVD专辑,该专辑ISBN编码为978-7-7999-2275-1,共有DVD碟片10张,收录了《候鸟》等176首音乐电视。该专辑内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内附文本中载明涉案MTV音乐电视《候鸟》的著作权人为华谊公司。原告是经国家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等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9月5日,原告与华谊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华谊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华谊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华谊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华谊公司应将其授权原告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原告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向原告进行登记,作为原告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给华谊公司的依据;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华谊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双方还就定义解释、权利保留、权利保证、使用费分配、合同解除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10日,华谊公司出具《声明》,根据上述合同第九条约定,同意上述授权合同自动顺延,有效期至2017年9月5日止。2017年2月24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工作人员陈娟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威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罗村医院对面富弘广场甜果魅力国际酒店六楼名为“云尚氧吧会所”的620房间。公证人员对上述处所门面、名称牌匾等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对刘志威携带的用于保全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确认摄像设备存储空间为清空状态。刘志威在该房间内的歌曲点播系统上进行查找、选取、播放了包括《天蓝蓝》在内的一百二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一百二十首音乐电视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刘志威支付费用并现场取得了编号为0267234的“收据”(加盖“佛山市南海区云尚休闲娱乐会所”的印章)以及抬头为“云尚氧吧会所”的名片各一张。公证处人员监督刘志威将摄像取得的视频文件拷入电脑,公证处人员刻制成一式四份光盘并密封于证物袋中。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927号的《公证书》。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封条及印鉴完整。经比对,公证封存光盘中内含的被控侵权视频《候鸟》,相关播放画面为视频片段,所显示的词曲、演唱者、对应的演唱画面等均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MTV音乐电视相吻合。诉讼中,原告表示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费186元为与本案被告相同的50件系列案分摊;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是涉及多批不同被告案件的费用;主张律师费600元,但无票据提供。诉讼中,原告举证2017年7月19日华谊公司出具的《声明》,内容为同意将双方签订的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9月4日。被告云尚会所提出异议。另查明,被告云尚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梁四清。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涉案MTV音乐电视,是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根据音乐和歌词配以相应画面,歌词和画面形成有机统一,体现了制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包含了导演、摄像、表演、造型、摄制、剪辑等创造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DVD出版物标注著作权人、出版人及合法有效的书刊号等版权信息,是合法出版物。该出版物已明确载明涉案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署名信息,结合原告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二款“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系华谊公司。原告作为依法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华谊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享有以自己名义对涉案音乐电视行使复制权与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于诉讼中对华谊公司在2017年7月19日出具的《声明》提出异议,认为《声明书》上加盖的章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加盖的印章有所不同,原告授权已过期。本院认为,根据华谊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明确约定期满前60日华谊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被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华谊公司已中止授权,且在被告未举证证明上述《声明》用章违反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该《声明》属于伪造,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依法确认2017年7月19日《声明》属于真实有效。再者,原告主张的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华谊兄弟出具第一份《声明》的授权有效期之内。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适格。二、关于侵权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927号公证书及公证取得的购物票据、公证封存物品,证实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录制侵权歌曲的情形,公证地址、收据上的信息与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名称相一致。且诉讼中被告云尚会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了当事人在收到起诉状后已删除被控侵权歌曲的意见,亦印证了云尚会所经营播放侵权歌曲的事实。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接受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的原告委托对被告侵权情形进行公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被告云尚会所的相应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综上,在被告云尚会议所未提出证据反驳公证书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即被告云尚会所系被控侵权歌曲的经营主体。三、关于被告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KTV点歌系统存储涉案音乐电视,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侵犯了原告对涉案MTV音乐电视所享有的复制权及放映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云尚会所主张已删除侵权歌曲,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述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诉请停止侵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云尚会所应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音乐电视。如前已论证,被告云尚会所系侵权歌曲的经营主体,原告向被告梁四清主张停止侵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为1000元,被告云尚会所应予赔偿。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云尚会所系被告梁四清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被告梁四清应对被告云尚会所的上述侵权赔偿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云尚休闲娱乐会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候鸟》;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云尚休闲娱乐会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计1000元;三、被告梁四清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云尚休闲娱乐会所的上述第二判项中的赔偿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云尚休闲娱乐会所、梁四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应东审 判 员 苏长磊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素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