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淑琴与卢志鹏、郑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琴,卢志鹏,郑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3058号原告:刘淑琴,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锋,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志鹏,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德芳,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址同上。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云,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淑琴与被告卢志鹏、郑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刘淑琴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刘淑琴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907元,减半收取计1453.5元,由刘淑琴负担。审 判 长 颜鸣宙人民陪审员 陈丽蓉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精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