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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刑抗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洋、刘祥武、刘光宇、王少真、寻芝全、刘志强、庄严、陈龙、刘祥龙非法拘禁罪一案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洋,刘祥武,刘光宇,王少真,寻芝全,刘志强,庄严,陈龙,刘祥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24刑抗17号再审决定书抗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洋,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敦化市。2009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4年1月22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假释。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服刑于延吉监狱。原审被告人刘祥武,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已经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刘光宇,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敦化市。2014年7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已经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王少真,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寻芝全,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刘志强,男,1989年8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敦化市峰源摩托车修理部修理工,住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庄严,男,1992年7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敦化市。2012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原审被告人陈龙,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原审被告人刘祥龙,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洋、刘祥武、刘光宇、王少真、寻芝全、刘志强、庄严、陈龙、刘祥龙犯非法拘禁罪一案,由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吉240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刘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略)。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21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延州检刑检审刑抗[2017]18号刑事抗诉书,以该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刘洋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敦化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