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聂葆生与陈慧群、湖南银德中韩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葆生,陈慧群,湖南银德中韩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聂葆生,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陈慧群,女,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株洲县,被执行人:湖南银德中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禄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聂葆生与被执行人陈慧群、湖南银德中韩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株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聂葆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慧群、湖南银德中韩制衣有限公司名下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对该事实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株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唐 莉审判员 姜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