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吴瑞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138号被执行人吴瑞炫,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瑞炫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闽0322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吴瑞炫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322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潮审判员 陈爱东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