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7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邓远照与厦门智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照,厦门智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7918号原告:邓远照,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祁(系邓远照之子)。被告:厦门智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北路69-71号304B。法定代表人:黄君告。原告邓远照与被告厦门智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邓远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远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邓远照负担。审 判 员 刘晓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薛志勇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