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兆文与被申请执行人伍佐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兆文,伍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兆文。被执行人伍佐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兆文与被执行人伍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伍佐祥所有的因关闭新化县吉祥烟花爆竹厂的补偿款6588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避免久执不结,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段丁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