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云霞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刑终162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云霞,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看守所。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准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霞犯盗窃罪一案一案,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内062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云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云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云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云霞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霞撤回上诉。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达审 判 员 别朝光审 判 员 李永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馨悦书 记 员 赵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