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行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贵英与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南开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英,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南开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21行初130号原告杨贵英,女,1972年1月3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维,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153721。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方曦,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702210222。被告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宿刚,系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竣岚,系该局法制大队副队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杜虎,系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被告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南开派出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南开乡双山村。法定代表人陆定云,系该所所长。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的原告杨贵英诉被告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南开派出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贵英以与被告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南开派出所协商后,被告自愿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贵英承担。审 判 长 丁银良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发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发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