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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章群生与��志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群生,邓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章群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志宏,男,汉族。关于章群生与邓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梅县法民五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730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订期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作出失信惩戒。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恢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古志辉审判员  孔艳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