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代兴见、周会芬与徐天勇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兴见,周会芬,徐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代兴见,男,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申请执行人:周会芬,女,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徐天勇,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代兴见、周会芬与徐天勇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天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李 龙审判员 李学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