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行审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孙付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孙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3行审135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光明路南段。负责人王小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姬宏希,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被执行人孙付平,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汤阴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付平410523-10052381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撤回对410523-10052381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加山审 判 员 张改丽人民陪审员 王方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翌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