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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红军、青岛福盛集装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军,青岛福盛集装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403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五莲县。被执行人青岛福盛集装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前盛1号仓储办公楼5039号。组织机构代码:79754889-X。申请执行人李红军与被执行人青岛福盛集装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79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411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7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