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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石门县石兴漆行与罗世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石兴漆行,罗世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555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石兴漆行,住石门县楚江镇新厂社区居委会六组。经营者:覃道平,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维新镇新渡水园艺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608153415.被执行人:罗世维,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易家渡镇杨二叉居委会8组0876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0042041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石兴漆行与被执行人罗世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门县石兴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已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辉审判员  钟建平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应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