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9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梦杰、王云与苍南县金乡卫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梦杰,王云,苍南县金乡卫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9230号原告:吴梦杰,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王云,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苍南县金乡卫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210363886,住所地苍南县金乡镇东门大街60号。法定代表人:黄大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惠,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梦杰、王云与被告苍南县金乡卫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梦杰、王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计590.50元,由吴梦杰、王云共同负担。审判员 蔡福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