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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永刚与吴军科故意伤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刚,吴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967号申请人贾永刚,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吴军科,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申请人贾永刚与被执行人吴军科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二项载明:吴军科一次性赔偿自诉人贾永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总计32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清结。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吴军科已自动履行,申请人贾永刚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宏审 判 员  王澜飞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