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新余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联合会、易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联合会,易兰平,高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保1057号申请人:新余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联合会,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傅海荣,该联合会会长。被申请人:易兰平,女,汉族,1990年7月16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申请人:高四平,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联合会与被申请人易兰平、高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联合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易兰平、高四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或及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易兰平、高四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青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