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郁俊峰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俊峰,李霞,山西省沁县海州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财保35号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男,该××风险管理部经理。被申请人:郁俊峰,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霞,女,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山西省沁县海州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柱英。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郁俊峰、李霞、山西省沁县海州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资金3244056.29元。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郁俊峰、李霞、山西省沁县海州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资金3244056.29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