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饶丹与黄一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丹,黄一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2096号原告:饶丹,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黄一祥,男,1940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饶丹与被告黄一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饶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饶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饶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饶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