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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邹小军与杨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军,杨再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488号原告:邹小军,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监利县人,住监利县白螺镇邹码头村2-0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湖北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再兴,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邹小军与被告杨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小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朝辉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