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邹小军与杨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军,杨再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488号原告:邹小军,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监利县人,住监利县白螺镇邹码头村2-0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湖北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再兴,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邹小军与被告杨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小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朝辉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