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红宝分公司与黄立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红宝分公司,黄立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10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红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应理北街。负责人:张金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黄立英,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红宝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立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夏红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黄立英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黄立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黄立英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证据不足,其工资基数应当以工资表中基本工资核减补助、福利待遇、代扣代缴等项目后的数额为准;二、一审判决认定宁夏红公司克扣黄立英工资事实不清,黄立英提交的《营销通报》等证据不应予以采信,而且黄立英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该制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向劳动者告知,公司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考核;三、黄立英不享有年假,而且宁夏红公司已经以调休、支付的方式予以处理;四、黄立英未提交证据证明宁夏红公司扣除了培训押金,且其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离职,也应当相应扣减培训费;五、宁夏红公司并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等违法情形,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黄立英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黄立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宁夏红公司支付2015年9月工资差额700元、10月工资15000元;2、宁夏红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11月、2015年2月至5月、2015年7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6200元;3、宁夏红公司返还培训押金5000元;4、宁夏红公司支付2015年10月5日至7日的加班工资4137.93元;5、宁夏红公司支付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11月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86元;6、宁夏红公司赔偿社保费用5005.61元;7、宁夏红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3386.7元(平均工资15000元加未休年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8、宁夏红公司返还垫付车费400元。宁夏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宁夏红公司不支付黄立英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2、宁夏红公司不支付黄立英培训费4800元;3、宁夏红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30日,黄立英入职宁夏红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黄立英担任运营总监岗位工作;黄立英的工资中包含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当月工资次月支付。宁夏红公司提交2014年7月30日黄立英签署的确认书,内容为黄立英确认本人薪资总额包含社保补贴等。黄立英称记不清是否签署过上述确认书。黄立英称其月工资为15000元;宁夏红公司扣了其2015年9月工资700元;宁夏红公司称黄立英的月工资为10000元。庭审中,宁夏红公司提交黄立英2015年9月至10月的工资表,该表显示黄立英基础工资标准10000元、绩效工资标准5000元,2015年9月黄立英的应发基础工资为10000元、应发绩效工资为3889元(考核77.78分);2015年10月黄立英正常出勤18.5天,实发工资为10273.3元。宁夏红公司称黄立英2015年10月出勤18.5天,并提交黄立英2015年10月的考勤表,考勤表显示黄立英2015年10月实出勤18.5天。黄立英不认可考勤表,但就其2015年10月的上班情况未举证。黄立英称2015年10月,宁夏红公司支付其工资10173.3元。宁夏红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显示其支付黄立英2015年10月工资10173.3元。黄立英称宁夏红公司扣其培训费5000元;黄立英就其所述提交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条,工资条显示扣培训费5000元;宁夏红公司称其没有扣黄立英培训押金;但未提交黄立英的工资明细。黄立英称宁夏红公司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克扣其工资6200元;黄立英提交1、宁夏红公司的营销管理通报21份,显示宁夏红公司以黄立英不能尽职尽责、完成率排名倒数第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能提前预见、提报质量差、销售任务达成人均贡献值排名倒数三位、未提报成功案例、未微信汇报工作、擅自推迟到岗时间、未按规定汇报工作、对下属监督管理不到位、每天汇报不能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当月完成率30%以下、不能起到管理带头作用、未回复意见、管理不到位为由,对黄立英罚款6200元;2、工资条,工资条显示黄立英被扣罚款6200元;宁夏红公司对此不认可,但未提交反证。黄立英称宁夏红公司没有安排其休年休假;宁夏红公司未提交安排黄立英休年假的证据;黄立英提交工作证明一份,该证明称黄立英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在衡水北方艺佳纸罐包装有限公司担任设计。黄立英称其自行缴纳社保费用5005.61元。黄立英称其垫付车费400元,但就其所述未举证。宁夏红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黄立英2015年10月5日至7日出勤,10日(调休后的工作日)未出勤。2015年11月2日,黄立英以宁夏红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2015年11月,黄立英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宁夏红公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0503号裁决书裁决:1、宁夏红公司支付黄立英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2、宁夏红公司支付黄立英培训费4800元;3、宁夏红公司支付黄立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4、驳回黄立英的其他仲裁请求。黄立英、宁夏红公司均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0503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营销管理通报、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黄立英称其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宁夏红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采信黄立英的主张。黄立英称宁夏红公司扣其2015年9月工资700元,但就其所述未举证;宁夏红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黄立英是因为考核情况才造成绩效工资低于绩效标准,这与黄立英提交的工资表的情况相符;故黄立英要求宁夏红公司支付2015年9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宁夏红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黄立英2015年10月出勤18.5天,黄立英虽不认可,但未提交反证,一审法院采信宁夏红公司的主张。宁夏红公司支付给黄立英的2015年10月工资不足额,应支付黄立英工资差额2585.32元(15000元÷21.75×18.5天-10173.3元)。黄立英称宁夏红公司以扣工资的方式收取了培训押金5000元,其提交的工资条显示有押金扣款,宁夏红公司收取培训押金没有依据,应将培训押金返还黄立英。黄立英称宁夏红公司对其进行了罚款,并提交营销管理通报,宁夏红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黄立英的工资支付明细,故一审法院采信黄立英的主张;黄立英的相关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宁夏红公司有克扣拖欠黄立英工资的情形,黄立英因此离职,宁夏红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15000元×1.5个月)。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应折算在平均工资的金额中。黄立英2015年10月加班2天,宁夏红公司已支付其出勤工资,故应支付其加班工资差额1379.31元(15000元÷21.75×2天×200%-15000元÷21.75×2天)。宁夏红公司未提交安排黄立英休年假的证据,黄立英未提交入职前12个月连续工作的证据,故宁夏红公司应支付黄立英2015年7月30日至11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元(15000元÷21.75×1天×200%)。关于黄立英所述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其要求宁夏红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黄立英称其垫付车费400元,因未举证,故其相关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宁夏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黄立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二、宁夏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黄立英培训押金5000元。三、宁夏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黄立英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元。四、宁夏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黄立英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工资差额6200元。五、宁夏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黄立英2015年10月加班工资差额1379.31元。六、宁夏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黄立英2015年10月工资差额2585.32元。七、驳回黄立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宁夏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六项:一是黄立英的工资标准;二是黄立英主张罚金作为工资差额返还是否应予支持;三是培训押金是否予以返还;四是宁夏红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五是宁夏红公司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六是是否需要支付黄立英加班工资差额。关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黄立英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宁夏红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转账凭证等予以充分证明,故对一审法院采信黄立英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故对于黄立英关于2015年10月工资差额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罚款金额是否作为工资差额予以返还。黄立英称宁夏红公司对其进行了罚款,并提交营销管理通报二十一份,对此宁夏红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也未提交黄立英的工资支付明细。关于宁夏红公司主张黄立英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该制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向劳动者告知,公司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考核一节,本院认为,现行劳动法律并未明确赋予企业罚款权,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行为,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对于黄立英返还罚款的相关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是否返还培训押金。宁夏红公司主张黄立英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离职,应当相应扣减培训费。但根据本案证据显示,黄立英解除劳动合同系由于宁夏红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且宁夏红公司从劳动者工资中直接扣除培训押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并且黄立英也提交了公司以“培训押金”项目扣发工资的证据,故对其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宁夏红公司未提交安排黄立英休年假的证据,且用人单位安排的调休不等同于年休假,故一审法院判决宁夏红公司应支付黄立英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前述,由于宁夏红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劳动者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宁夏红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审计算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加班工资差额。根据考勤记录,黄立英2015年10月到公司进行加班,宁夏红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证。一审计算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宁夏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红宝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雅霖书 记 员 张 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