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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开国、夏月琴与周春和、亿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国,夏月琴,周春和,亿达集团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214号原告:原告:宋开国,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夏月琴,女,1957年2月3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桓先,大连市沙河口区圣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春和,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亿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孙燕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禹龙,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闵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升,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第三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晋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宋开国、夏月琴与被告周春和、被告亿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忠文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