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念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念军,灵璧富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孙念军,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富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709154-9。法定代表人:余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念军与被执行人灵璧富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