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瓦房店天丰物资有限公司与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天丰物资有限公司,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天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法定代表人:高世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健康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兴国。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天丰物资有限公司与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