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临沂益州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速购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益州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速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861号申请人:临沂益州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孝周,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速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贵琴,总经理。申请人临沂益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速购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万元,担保人张健飞提供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速购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二、冻结担保人张健飞银行存款1.6万元。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