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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秀与陈永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陈永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561号原告:陈秀,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被告:陈永辉,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原告陈秀与被告陈永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陈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秀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计2038元。审 判 长  王杨波人民陪审员  喻海坤人民陪审员  申志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