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秀与陈永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陈永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561号原告:陈秀,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被告:陈永辉,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原告陈秀与被告陈永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陈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秀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计2038元。审 判 长 王杨波人民陪审员 喻海坤人民陪审员 申志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