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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郭文臻、段桂兰社会抚养费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文臻,段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文臻,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段桂兰,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文臻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郭文臻、段桂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81执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文华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人民陪审员  王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