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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双桥化工有限公司与李国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桥化工有限公司,李国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81号原告:山东双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黛溪西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2692724M。法定代表人:李淑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国峰,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德,邹平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邹平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山东双桥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3月20日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10月24日恢复审理。原告山东双桥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桥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双桥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双桥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会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逸飞 微信公众号“”